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库车县恒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盛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库车县恒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砖款220,000元;

三、驳回库车县恒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预交),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库车县恒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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