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北京谊达康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天津信诺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旭志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天津信诺运输有限公司的损失有车辆损失78000元,停运损失9680元,施救费3199.6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92079.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

二、原告天津信诺运输有限公司的剩余损失91079.60元,应由被告***承担45539.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应由河北旭志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担45539.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清;

三、驳回原告天津信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天津信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45元,由***、河北旭志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各负担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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