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5月31日所拖欠的租金60025.14元; 二、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月均从次月1日开始计算、至次月1日所拖欠的租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90天、按日万分之二计算210天、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