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84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厚述,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天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杰。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琳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