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2月21日之前的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为1028074.55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款92968元,由被告山东光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