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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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钢材货款2,514,732.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6,918元,由被告***、四川玉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