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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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3执恢25号 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临沂新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谢呈相、孙元良、杨化桢、杨化邦、杨振艳: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临沂新邦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谢呈相、孙元良、杨化桢、杨化邦、杨振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89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新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临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