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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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 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1493159.41元; 二、被告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各自承担四分之一责任。 三、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31493159.41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年息4.9%计算); 四、驳回原告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66.00元、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204266.00元,由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舜天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苏晓宇 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 法官助理祝奉田 书记员皮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