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市坞城成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原市坞城成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3579687.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坞城成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