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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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格尔木瑞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尔木瑞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占会工程款2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格尔木瑞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占会逾期付款利息132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格尔木瑞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占会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2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李占会要求被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李占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83元,由被告格尔木瑞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