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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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芝市巴宜区爱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闵丽梅与被告***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闵丽梅支付截止2020年5月9日止拖欠的房屋租金490341.72元; 三、被告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闵丽梅支付违约金353119元; 四、被告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并搬离林芝藏游坛城C1-1的三层房屋; 五、驳回原告闵丽梅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闵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2.96元,由被告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93.79元,由原告闵丽梅负担7989.1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西藏明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