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676.15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鑫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计10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计10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负担19元,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鑫负担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10-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