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676.15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鑫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计10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计10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任金章负担19元,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法罗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鑫负担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