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
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厚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3197896.2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并承担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其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决条款中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毛呢102600米(50米/包,一等品)在质押金额范围内就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84元,减半收取161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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