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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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吉递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赔偿***剩余车辆维修费55,000元、评估费3675元,共计58,675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自行负担185元,由***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