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美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4637号

原告:天津市鑫美钢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吉东。

被告: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现忠。

原告天津市鑫美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原告天津市鑫美钢铁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其交费,但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鑫美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红英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永旭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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