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5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在澧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5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澧县惠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湘J7E8**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湘J7E7**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湘J7F9**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湘J7E1**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湘J7D2**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湘J7E8**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方志勇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JR76**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四、查封担保人曾庆菊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湘)2018澧县不动产第000375X号建筑面积总计428.41平方米的自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澧县惠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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