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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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斯玛数控发展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三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三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留购价款合计184900元。 二、限被告广东三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下违约金均按日万分之八计算: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1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9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以184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广东三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三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9元、保全费1526元(原告已预付),均由被告广东三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