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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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茂名市茂南区乡镇企业服务公司联营加油站 茂名市茂南物资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行政赔偿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行初1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叶游民的起诉。 驳回起诉案件属于不需交纳受理费的案件,原审原告叶游民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和茂名市茂南物资服务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