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切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锦溪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43号

广东兆盈合成新材有限公司、昆山切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广东兆盈合成新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昆山切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执行人昆山切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550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款项不足5500000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切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三、对申请人广东兆盈合成新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粤(2020)新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602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锦溪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昆山切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存款在550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到位金额为12794.32元;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新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广东兆盈合成新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粤(2020)新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602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560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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