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23民初116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9B945。 负责人:李伯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花、谢希凡,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淑婷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文科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