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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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72民初8952号 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圆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峰,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忠,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该公司员工。 案件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293200元及利息(以293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查明与认定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50000元、票据号码为230960200320620181119290139854以及金额为43200元、票据号码为23096020032062018111929013976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两张,汇票到期日均为2019年8月16日,均为可转让,被告作为承兑人在出票当日承兑并表示到期无条件付款。2018年11月30日,原告将上述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公司),昊志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6、20、26日提示付款后均拒付,遂向原告追索票据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及2020年6月4日向昊志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0元及193200元,昊志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拒付票据款293200元。庭审中,原告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展示了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票据最后的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而从原告提交的2020年4月16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打印资料显示票据的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原告称因其已经清偿故导致票据状态的改变。 本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昊志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提示付款后被拒付的情况下向背书人即原告进行追索,原告亦提供转账记录及收据予以证明其已经就案涉两张汇票向昊志公司进行了清偿,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作为案涉两张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原告向被告行驶再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2932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20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内容 限被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大群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93200元及利息(以29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秀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文翠婷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