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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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结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贰万壹仟陆佰伍拾柒元陆角伍分(¥21657.65)整、及利息壹万捌仟贰佰壹拾贰元零伍分(¥18212.05)整(截至2020年2月20日结欠的利息); 二、被告***应以结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贰万壹仟陆佰伍拾柒元陆角伍分(¥21657.65)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计付逾期借款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元,由被告***、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已先垫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