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
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

二、被告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鲁(2017)临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573号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的变现价值在1171万元借款本金最高余额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编号为17443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在700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融驰液压机械工程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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