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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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1.6元,由被告***、***、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