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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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缪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5,001.59元、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公摊水费46.7元、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公摊电费1,094元,上述各项合计人民币6,142.29元; 二、被告缪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按月分段累加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缪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