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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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上诉人林名登、陈雪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5202.87元,利息26841.49元(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信用卡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林名登已偿还的5000元按先息后本的原则予以扣减)给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上诉人林名登负担1874元,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上诉人林名登负担1455元,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109元。上诉人林名登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多交的109元本院予以退还给上诉人林名登。限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