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有物品迁出沭阳县金地鑫城小区B2-4-7、B2-4-8、B2-5-9号房屋,返还原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三套房屋。

案件受理费37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5元。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0-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