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平原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有物品迁出沭阳县金地鑫城小区B2-4-7、B2-4-8、B2-5-9号房屋,返还原告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三套房屋。 案件受理费37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5元。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