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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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95000元为本金,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1日,按照年利率7.83%计算利息;以9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以上计算利息后扣除已给付的利息7099.24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8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