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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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山东旺家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郓城县林祥木业有限公司 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县宏泰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 989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49752.0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对处置被告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年产8万吨甲醛全套设备(规格型号BY214*8/8-6)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担保债权最高额为500万元及基于该担保债权产生的一切应付款项,该最高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三、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林祥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旺家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宏泰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担保债权最高额为300万元及基于该担保债权产生的一切应付款项,该最高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四、被告山东省郓城县林祥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旺家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宏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0元,由被告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林祥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旺家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宏泰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