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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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武汉市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武汉市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260元,由武汉市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武汉市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