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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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荆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荆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运费214715.67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14715.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7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荆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被告湖北昱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