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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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恩施硒味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彭钺、***于2017年6月7日缔结的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彭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金21371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14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确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恩施硒味精酿啤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缔结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驳回被上诉人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彭钺、***负担1943元,由被上诉人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上诉人彭钺、***负担1800元,被上诉人建始县宏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