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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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市金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湛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派遣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湛江市金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10月工资437.86元,湛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湛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湛江市金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