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统全食品有限公司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路××#××室(产权证号:04××99),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帝景翰园(产权证号:04××98),及***,***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室(产权证号:14020942-××3),和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产权证号:14020940-××1),及***、高新忠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室(产权证号:140206485-××6),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产权证号:14020406-××7)期限为3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思威牌皖F×××××车,奥迪牌皖F×××××车,以及***名下大众牌皖F×××××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过户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