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统全食品有限公司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路××#××室(产权证号:04××99),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帝景翰园(产权证号:04××98),及***,***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室(产权证号:14020942-××3),和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产权证号:14020940-××1),及***、高新忠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室(产权证号:140206485-××6),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产权证号:14020406-××7)期限为3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思威牌皖F×××××车,奥迪牌皖F×××××车,以及***名下大众牌皖F×××××车。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过户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房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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