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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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634745.2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20元,减半收取为18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60元,由被告泰州市白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