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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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俊骏海洋工程作业有限公司 湛江市赤坎坚信五金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湛江市俊骏海洋工程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赤坎坚信五金站支付货款239800.2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9.18元,减半收取2784.59元,由湛江市赤坎坚信五金站负担100.59元,湛江市俊骏海洋工程作业有限公司负担26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9.18元,由湛江市赤坎坚信五金站负担200.18元,湛江市俊骏海洋工程作业有限公司负担5369元。湛江市赤坎坚信五金站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784.59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5569.18元。诉讼费的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由湛江市俊骏海洋工程作业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湛江市赤坎坚信五金站8053元,一、二审法院不作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