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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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2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250万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50万元。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浙江动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00万元。 三、驳回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浙江动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000元,浙江动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