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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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12872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3.67元,由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703.67元、***负担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3.67元,由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703.67元、***负担240元。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43.67元,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由***迳行支付给湛江市长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480元,一、二审法院不作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