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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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64,900元; 二、被告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每期应归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该期代偿款应当支付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5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5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承担人民币655元,由被告珠海市宝丰鑫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