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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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珠海市美贰玖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九万元。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珠海市添祁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二万元。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洪玉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四、查获的走私货物“美弍玖”牌洗衣皂合计25,947箱,予以没收。被告单位珠海市美贰玖商贸有限公司退缴在拱北海关账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805.81元,被告单位珠海市添祁商贸有限公司退缴在拱北海关账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9,705.17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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