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4463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4元,减半收取3997元,由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