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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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6064.39元及利息损失(以506064.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9581.25元及利息损失(以16958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由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保函费2027元; 四、驳回北京美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6元、保全申请费3898元,合计14454元,由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