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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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共计28246元”;

二、变更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共计2824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28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承担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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