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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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3009.1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962.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负担246元,被告***负担15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