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颐年老年公寓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颐年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借款本金6800万元、利息2035305.3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454261.6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11470元,合计13465731.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衡水颐年老年公寓追偿; 三、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衡水颐年老年公寓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97824元,由被告衡水颐年老年公寓负担,被告***连带负担76054元,由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21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