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颐年老年公寓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颐年老年公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借款本金6800万元、利息2035305.3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6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300万元、利息454261.6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11470元,合计13465731.6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衡水颐年老年公寓追偿;

三、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衡水颐年老年公寓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97824元,由被告衡水颐年老年公寓负担,被告***连带负担76054元,由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21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1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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