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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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大通湖幸福员工疗养院有限公司 北京实验工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大通湖幸福员工疗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实验工厂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预付款2227305.56元; 二、湖南大通湖幸福员工疗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实验工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45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以8981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以1104654.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该笔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 三、湖南大通湖幸福员工疗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实验工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 四、驳回北京实验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9元,由湖南大通湖幸福员工疗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