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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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09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继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安华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