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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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清偿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1817元。 二、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清偿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5515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以8111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3.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4.以204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5.以23999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偿还完之日止;6.以4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7.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八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2元,由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被告重庆隆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