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东麟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联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1630号 原告:辽宁东麟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春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彬,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沈阳联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彬,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辽宁东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储隆沥青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联合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释明,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驳回原告辽宁东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7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晗 书记员宋杨凯莉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