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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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望花区朝阳路东段仓储室价值2566867.62元部分进行保全,申请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